哪些作品必须申请黑龙江版权登记?
哪些作品必须申请黑龙江版权登记?小编为大家进行讲解:
一、网络小说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网络小说也达到前所未有新的热度,网络小说侵权事件屡见不鲜,所以务必对自己创作的网络小说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二、网页设计抄袭大牌网站的设计风格等侵权行为,网页设计需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三、游戏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游戏类型不断推陈出新,如今影视作品连同游戏一起捆绑的形式比比皆是,但侵权行为也不断升级。因此,开发游戏者要及时做好产权保护。
四、广告语广告语在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该广告语具有独创性,已经构成作品。
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理由是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一些区别,究竟是怎样的呢?就带大家来看下。
1.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2.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3.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现行《条例》在规定软件著作权中署名权时,具体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同情况下规定有所不同。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中的署名权是否可以随财产权一并转让没有明确,仅在第十五条规定继承时署名权不能继承。笔者认为,软件受让方坚持要改成由受让方署名,而软件又同意的,法律不予禁止。
而且此类情况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习惯中并不少见,许多个人开发的软件在作为“技术产品”出售转让时,一般由受让方买断,其中明确包括署名权。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也涉及署名权转让的问题,考虑本身署名权已经与实施技术开发者分离的因素,同样允许当事人约定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将署名权一并转让,由受让方行使署名权,该类情况同样在软件交易中大量存在。
故在现行《条例》对软件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要做的是鼓励软件交易,为其提供好的法制环境,不要过分强调软件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过多地干涉软件正常的交易,以免妨害软件业的发展。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当版权被他人侵犯时,侵权人应当给予被侵权人赔偿。那么,根据法律侵犯版权的赔偿标准该如何计算,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呢?下面,小编就为各位讲讲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根据该规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1、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违法所的计算;3、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三种计算方式是有顺序的,第一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第二以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第三进行法定赔偿。只有在前一种方式无法计算时,再考虑其他的计算方式。
第一种: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基本是无法计算的,市场的产品不是侵权产品销售多少,被侵权的产品就减少多少这么简单。整个市场非常庞大的,销量的大小非常复杂,侵权对销售有多大的影响不可能有精确的计算公式。如果产品处于上升期,遭受侵权后的销售量可能继续在上升。以这种方法计算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困难较大。
第二种:以侵权人的获利来计算,侵权人获利多少是可以计算的,制作了多少,卖出去多少,成本是多少,利益是多少在侵权人那一般都有记录,找到帐目就可以了。第三种方式很简单,直接由法院来决定赔偿数额,但法院似乎不太愿意这么做,因为自己确定的数额,通常很难在两边取得平衡点。
网络游戏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元素有哪些?
现在大家对于网络游戏并不陌生,发展至今日我们越来越常看到一些新推出的游戏陷入抄袭风波等等。这其中就涉及到了著作权,在网络游戏中哪些元素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呢?
游戏中可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
1、可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元素。具有独创性的游戏界面、游戏角色的造型和武器装备设计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作为音乐作品保护的元素。涉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主张音乐作品侵权的案例较为少见。游戏中的背景音乐和插曲系相对独立的构成元素,可以单独主张著作权。
3、可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的元素。游戏中篇幅较长的背景介绍、角色简介、任务介绍则可能构成文字作品。对短小词语构成的角色或者道具的名称,因其文字过短、不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不宜认定为作品。
4、可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元素。网络游戏是一种计算机软件,一款网络游戏中的各个游戏元素都要凭借代码得以实现。因此,游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构成计算机软件而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众所周知版权即著作权(Copyright),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图片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而在我国实行的是版权自愿登记,但并不是所有作品都能登记,那么哪些作品可以登记呢?那些作品又必须要登记呢?哪些作品可以登记版权: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物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档: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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