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哈尔滨版权登记证书
版权登记也指著作权登记,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创作者、版权所有人以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个人、组织,可以自愿在版权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国家版权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就可取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
哈尔滨版权登记并不等于申请人对版权登记证书中所列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能够有效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十分繁多,并且证明的效力有高有低,版权登记只是这其中的一种证明而已,如果要判定版权登记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还需要依靠其他证据来证明。
所以版权登记并不一定能够证明版权登记人同时也依法享有作品的版权,判断版权归属应该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权利人应当尽可能的多收集相关证明,来确保版权的归属,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
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几种常用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所谓出版权实际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
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即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权的协议。
3、录制合同
录制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录制者行使其作品的录制权的协议。
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广播权的协议。
版权登记涉及到著作权法,其中包括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以及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等多个方面,有着版权登记的需求,人们会到国家版权登记中心进行业务的办理,对于具体的办理业务,很多人不是特别了解有哪些,大家不妨和小编来看看国家版权登记中心能办理什么业务?希望以下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家版权登记中心能办理什么业务
一、面向全国开展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及合同备案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软件以外其它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及合同备案。
二、提供全方位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
三、作品保管服务权利人将自己正在创作或已创作完成的作品提交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予以保管并出具保管凭证的业务。
四、提供相关的版权法律服务1、版权鉴定2、网络游戏侵权鉴定3、版权咨询4、纠纷调解
五、提供区域版权产业研究和版权价值评估等高端的相关咨询服务
1、开展区域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分析体系的研究和实践,为各地区的版权产业发展提供权威情报和基础数据,为政府机构、大型版权相关企业及海外机构提供专项或综合性经济贡献调查分析报告和咨询报告。
2、以服务企业投融资活动和文化金融服务创新为目标,开展版权价值评估相关咨询,推进版权价值评估体系和标准的制订。国家版权登记中心能办理什么业务?也是以上内容当中的相关介绍,国家版权登记中心,可以登记多种不同的版权,但是具体的办理业务,还有版权登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都需要提前了解清楚,这样在具有相关准备的状态下才能够去进行办理,确保后期办理的顺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到更多关于版权登记相关的问题就来进行咨询。
仅提高罚款就能保护著作权?
将罚款的倍数由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高为5倍,将10万元提高为25万元,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草案》)的一个亮点。只是,这个"亮点"仅能看到罚款倍数和数额的变化,能否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还有待商榷。以前在惩治街头随便吐痰时曾流传这么一个段子:吐一口痰罚款10元,某素质差的人再交了20元之后说,不用找了我再吐一口。这个段子说明了一个道理,如果不能让被处罚者真正感到肉痛,他是不会记得教训的。这次将罚款倍数由3倍提高到5倍、将10万元提高到25万元,性质接近于那个吐痰罚款的段子。
提高罚款倍数和数额,肯定会提高非法经营的成本,会让盗版侵权者感受到更大的压力,但别忘了,在经过精确计算之后,如果非法经营者感觉到还有利润空间,他们照样会铤而走险。基于此,与其强调对非法经营者的经济处罚,不如降低非法经营的入罪门槛,这样,即便非法经营者不为罚款感到肉痛,也会对坐监狱产生恐惧心理,对于唯利至上的人而言,时间就是金钱,失去在时间上的自由,会比失去一笔罚款更具惩罚作用。
比增加罚款倍数、提高罚款金额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出现了一句"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特别是查封扣押权",这句话比直白的数字更具想象空间。大家都知道,以往查处违反《著作权法》的难题之一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太弱,往往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才得以完成查处,如果仅仅是单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执法效果如何值得怀疑。"增加执法手段"虽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但不排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独立执法的资格或能力,以及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程度执法的准则,这会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在查处速度、力度等方面,令侵权者产生真正的畏惧之心。
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有着明显的进步,但对比于发达国家对创作者与作品"无微不至"的保护相比,仍有很大距离。近几年,明目张胆的盗版和销售盗版状况得到了改观,侵权可耻的舆论氛围已经形成,但在其他的一些方面,如剽窃创意、对原著改头换面,却仍然甚嚣尘上。这些侵权行为由于缺乏认定规则,所以管理部门即使可以做出相对公正的判断,却无法做出准确的处罚。基于这种状况,在提高罚款额度之外,著作权法应将更多篇幅用于对侵权行为的鉴定方面来,经济处罚可以作为辅助措施。
前段时间,琼瑶对于正抄袭的控诉引人关注,琼瑶奶奶先是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写公开信,又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表明著作权保护在细化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所以,在明确罚款金额的同时,《著作权法》更应关注不同侵权程度的具体赔偿数额,以便著作权人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快、处罚快,且有着不容置疑的公正性,才是保护著作权的正道,用不了多长时间,有关著作权的权利、侵权边界、侵权事实就会尘归尘土归土,有一目了然的通透性。在处罚措施方面,也要针对侵权行为的复杂性,给出多样化的处罚措施,犯多大的错打多少板子,对号入座,树立具有可复制性的判例,这样的话,侵权者在侵害别人权益的时候自然会"心明眼亮",才会让他们从根本上拒绝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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