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著作权登记都保护哪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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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著作权登记都保护哪些作品?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30 08:1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哈尔滨著作权登记保护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申请著作权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不同申请人作品有效期不同。

2、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创作完成后一直没有发表的,截至自创作完成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日。

4、作品著作权办理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如果需要补正,则需要重新计算。

5、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名称全称。姓名和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商标想受法律的保护,就需要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经商标管理部门注册后,商标就具有商标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那么注册商标还用注册版权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注册商标还用注册版权吗?解答此问题前,先看两者的定义和区别:

1.商标权和版权的定义①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②版权亦称“著作权”。符号:?,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商标跟版权的区别①商标按类别保护,版权保护不分类别;②商标保护名称,版权保护表现形式及设计风格;③商标具有地域性(分国家),版权无国界;④商标审查严格,版权审查相对较宽松;⑤商标注册时间长,版权登记时间较短;⑥商标必须是注册成功才有效,版权是作品完成后就自动产生(前提是版权是可以登记)。

注册商标还用注册版权吗?很有必要。原因如下:

1.版权有在先权利《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享受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从这点可以看出,拥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相当于“全类别”保护,无论别人在哪个类别注册,即使注册成功了,也可以被“无效”掉。

2.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比如有人用你的LOGO或商标图形,没有用在商标上,用在别的地方了,并且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的行为,就可以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

3.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书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4.“商标版权化”会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注册商标还用注册版权吗?并没有强制要求,但两者都注册会更具优势。如果你有该问题的任何疑问,可咨询为你解答。

音乐版权保护时间及预防侵权措施

现在随处可以看到带着耳机听音乐的人,而常听歌的人都知道,现在各大音乐平台上的歌曲都具有了版权。这也是得益于版权保护的意识提升。那对于音乐版权来说,保护时间是多久?有哪些预防侵权的措施呢?

一、音乐版权保护时间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版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二、音乐版权权预防侵权措施1、选择官方指定登记备案机构2、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注:上传文件范围:文本、图像、音频、视频3、音乐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创作的人共同构思、分析、讨论、论证和修改而最终完成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我国的合作作品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例如,四个合作作者共同构思作品的形式、内容、情节、结构等,然后分头执笔而成的作品。这类作品只存在一个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这里所说的“对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需要由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各合作作者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同时,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影响作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

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另外,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如果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那么,他所享有的那部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合作作者享有,而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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