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哪些限制?
哈尔滨著作权登记成功将获得相关权益,但是也将受到法律上的一些限制。而这些限制具体有哪些呢?
1、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的权利: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2、保护期限的限制: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3、相似软件:《计算机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4、为学习、研究目的使用: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5、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虽说现在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逐渐提高,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开始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但即便如此,仍有许多有登记需求的人对版权登记的权利、可版权登记的作品、版权登记的分类等相关内容,都没有任何了解。版权登记,是权利人对作品的人身权、转让权、收益权等专有权利的法律确定。
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某一单位或个人对其作品拥有进行印刷和出版的权利,其他人要复制、修改、演出等都需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犯了他人权利。版权从实质上来说,就是把人类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也包括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版权登记的分类可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分为两种:
1.根据版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作品著作权又分为: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戏剧、音乐、曲艺、舞蹈作品;④摄影、美术作品;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⑦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根据版权的权利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修改权、出租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放映权、表演权、改变权、广播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版权保护期限,个人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至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该作品发表之日起,到发表之日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作品始终没有发表的,自作品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是代表着当事人对于该软件所享有的各种的专有权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则在知识产权当中也是比较特殊的,而且软件著作权登记日期就是以当地的知识产权总局下发的登记证为准的。可是关于登记证书,有很多人可能比较好奇的一个问题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日期的有效期是多少?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日期的有效期是多少?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也就是说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就自动产生,其间不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其保护期限为作者有声之年再加50年。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其保护期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而50年的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其实前面开发完成到首次发表这段时间也是保护期。某软件的首次发表日期是2008年12月22日,那么其保护期为2058年的12月31日。理论上,这个证书的有效期同软件的保护期。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日期查询方式是什么?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相关部分条文规定,其中包括: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十条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
(一)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
(二)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
(三)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十一条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查询手续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
(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三、查询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询人应当在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在登记大厅查询窗口区域阅览或摘录登记档案。复印纸质原始登记档案和打印电子登记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员完成。
(二)查询纸质原始软件登记档案的人员,禁止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标记等。
(三)查询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查询规定的申请,中心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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