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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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4 08:48:10

早在公元11世纪的宋代,我国就已有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亦有出版商寻求官方给予特权保护的具体事例,这与欧洲封建统治者赋予出版商的断特权十分相似,可以看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清末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是清末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最终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第一次肯定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涵盖著作权的概念、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取得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救济等诸多内容,全面细致。不过,由于在颁布的第二年,清政府即覆灭,这部法律并未付诸实施。民国时期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民国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共五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垮台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法内容与前两部法律大同小异。经过后来的数次修订后,这部《著作权法》才渐渐摆脱《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著作权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散落在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对作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等应作真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的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且“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确定作者的稿酬。

1953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强调“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费,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1957一1958年,当时主管著作权工作的文化部相继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的著作权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逐步健全起来。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部1982年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发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等。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承担指导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任务,并负责草拟著作权法。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并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许可使用合同、权利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内容和框架方面都体现出对《伯尔尼公约》的借鉴。著作权立法修订随后,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正。这两次修正的源起均为外部力量,或者源于加人国际公约的需要,或者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同时,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则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因认为该条与《TRIPs协定》所要求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且有损美国影视等版权产业在华获取利润,美国遂将中国诉至WTO,并获得胜诉。为履行WTO专家组的裁决,我国启动了修法程序,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本次修正还新增了与著作权质权相关的内容。

现在可以说是一个网络的时代,有很多的年轻人即使还在读书,但是在网络上面已经有了自己的一片天地,例如在软件研究这方面,那么软件著作对大学生有什么用个,如果你对于软件著作权的相关知识也比较感兴趣,请跟着小编认真阅读下面文章吧。软件著作对大学生有什么用?

1、大学生拥有软件著作权可以获得学校的创新学分。2、大学生拥有软件著作权可以获得学校相关项目考核高分。3、大学生拥有软件著作权可以为考研增添砝码,获得保研推免的资格。4、大学生拥有软件著作权可以竞选各类的评奖评优。5、大学生拥有软件著作权可以申请学校各种创新创业的奖励,获得相应的奖金。6、大学生拥有软件著作权对想出国留学的人来说,属于有创新成果,可以申请、英国、德国、加拿大的品牌大学,即为出国留学加分。7、大学生拥有软件著作权可以帮助丰富简历,为找到心怡工作助力。

软件著作权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一、软件源程序代码。

二、软件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

三、身份证明:1、著作权人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有工作单位,可以要单位出具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也可以个人出具非职务软件开发确保书。2、著作权人为单位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的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委托办理文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文件。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软件著作对大学生有什么用?软件著作权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如果您对有关于软件著作权的问题也比较感兴趣,尤其是想要了解一下软件著作对于大学生的作用?那么希望文章中的这些介绍会对你有帮助。

软著申请后软件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其不受侵犯。如果通过软著申请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又无合法继承人,则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开发者身份权之外,软件著作权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人公有领域,即软件著作权不再有效。接下来,就带大家来详细的认识了解下。

1.与软件著作权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方。这里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贈人与扶养方签订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权利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方所有,而由扶养方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作为遗赠人在生前与扶养方签订协议,而死后软件著作权转移给扶养方行使。扶养方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软件著作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以后,如果其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者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其软件著作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将软件著作权指定在其死后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则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就成为软件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3.接受软件著作权人遗赠的受遗赠人。这里的遗贈是指公民生前用遗嘱方式指定其死后软件著作权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4.合作开发软件的开发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该软件的其他合作开发者成为继受主体。软件保护条例对此并无规定,但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此结论。本来,按该条例第16条的规定应适用我国继承法,而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即按继承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里出现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依法理,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免受媒体时代的影响?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21世纪以来,互联网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信息时代助长了各种信息泄露,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许多麻烦。虽然中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网络著作权,但是这个系统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中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著作权人以证据予以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通知和删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管理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将通知保留6个月。《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发出反通知,声明删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人。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对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许可证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合理使用和合法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7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方面的空白。法律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并未经许可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确立了这一制度,《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3条也规定,在报纸上发表或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但著作权人声明或著作权人委托的报纸、期刊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摘录的除外。但是,如果转载或摘录的作品超出了相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则视为侵权。

5.技术保护措施和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为他人提供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免的。《条例》第12条澄清了可以避免采取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况。自我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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