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联系我们

  • 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香坊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香坊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2 08:43:45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的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直接面交申请文件,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将申请文件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齐全,并按规定缴纳完相关费用后,下一阶段就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审批流程。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批流程分为受理、审查、登记三个阶段。

阶段:受理阶段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票据。申请人应自收到缴纳申请费通知书起15个工作日内缴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撤回申请,即对所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阶段:审查阶段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式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软件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审查的基本要求为:(一)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二)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三)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四)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第三阶段:登记阶段

根据现行实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其中,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三)软件登记的撤销;(四)其他事项。

著作权许可使用一般规定

导读:因著作权许可使用而设立的合同叫许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样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另外,《著作权法》还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现归纳如下:

1、合同形式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权利内容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至于效力性质是指许可协议赋予被许可人针对他人使用行为的排除力,即使用权的专有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第2项区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被许可人一方获得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为同样的使用,著作权人(即许可人)也不例外[1]。而非专有使用权则相反,被许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这意味着著作权人还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通说认为,经许可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人不得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至于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能否再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存在不同的见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时间、地域范围时间、地域范围是进一步定义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围的重要因素。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但是,对一些权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划分,例如表演权可以限制在一个小县城的范围,播放权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应该注意,避免通过该条款形成对市场的分割,造成对自由竞争的危害。例如,国内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为界限(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分别许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4、使用费使用费是著作权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应该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经济的利益,因而会放弃使用费,甚至对被许可方提供经费上的补贴,例如为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版面费。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执行上述机关制定的标准如今,常见的使用费标准是稿酬制和版税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门为作品使用制定的统一的付酬标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X全文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至于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版税是著作权人应获得的收入。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况下,版税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仅是部分预支。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出售结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公式是: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X出版物销售量(或印刷量)X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音乐、戏剧作品演出版税称上演版税,其计算公式是:票房收入X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其中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商确定。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从目前的国际惯例来看,出版版税率一般在5%-20%之间。显然,相对于稿酬制而言,版税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能更好地协调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利益。

5、其他完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包括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作品名称、主体身份、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担保以及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等等。如同转让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达成尽可能详尽、公平的条款。

6、合同的解释同转让著作权的情形一样,在著作权许可业务中著作权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对他作了倾斜性保护。例如《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表明被许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确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重新确认。例如,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于此种方式在目前对绝大多数作者而言仍然是不曾预料到的,故非经作者许可即为侵权。又如,未经作者另外授权,获得图书出版权的国内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体字版本。当然,上述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有时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当事人觉得理所当然的内容。这时一旦双方事后发生争议,应结合缔约时的实际情况并参考行业惯例对合同作出客观公正的解释。

美术作品版权保护期限和版权申请步骤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一、美术作品版权保护期限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2、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特殊作品的期限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二、美术作品版权申请步骤申请材料:(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2)作品样品图、作品创作说明书(3)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4)法人作品版权说明(当著作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需提供)(5)委托书、附图申请书、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流程: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

往往大家在登记版权时只注意到自己的自身利益,并未过多的去注意在登记时要注意的事项,下面跟着版权代理一起来看看作品哈尔滨版权登记注意事项:

1.要尽可能缩短作品完成与登记的时间差在版权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尽快进行版权登记。因为一般版权登记证上会刊载三个时间。第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第二个是作品发表时间,第三个是作品登记时间。

其中“作品完成时间”和“作品发表时间”都是属于作品登记时候的“自述”,对证明作品创作时间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作品登记时间才是证明创作时间的关键。做好版权登记或者备案,关键在于登记或备案的时间。登记或备案得越早,与创作的时间越接近,越能够有效证明。如果有心通过版权登记或备案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作者或者相关版权所有人,应该尽快办理版权登记或备案。

2.把作品去公证,不做版权登记可以吗?作品公证虽然也是保存证据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由于公证审查的著作权相关信息较少,著作权关键信息记录不全,一般无法证明版权归属等问题。而作品公证在法律上证明效力也相对较弱,且作用范围一般限于诉讼。当公证书作为证据使用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证据规则,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或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其证明效力较弱,单独被采信的概率亦不高。


 

版权所有: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