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区文字著作权形式

联系我们

  • 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双城区文字著作权形式

双城区文字著作权形式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3 08:48:08

当企业或个人想要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通常都会不知如何开始、要准备什么材料等等问题。但接下来这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详细指南,将为你解决以上问题,帮助你一次登记成功。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主要有以下事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可申请人自己办理,也可委托代理机构。

●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文件应留存一份,以便后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一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科到登记大厅进行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勿更改申请表表格格式,且需在线打印;申请文件都应按规定签章,且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名称完全一致。

●申请表中的详细地址填写,务必填写实际联系地址,以便后续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著作权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需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著作权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正反面证复印件。

●需要自取证书的,应当在申请表中的联系人信息栏加注写明。

●申请人应准确填写真实、有效的邮箱地址。

后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各项通知,将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A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B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著作出租权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著作权中的众多权利中,出租权是其中之一,但很多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所以哈尔滨版权登记小编这里再次为大家讲解下著作出租权及其拥有的特征。

一、著作出租权是什么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所谓著作出租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

二、著作出租权特征1、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2、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3、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出版者拥有的版权权利有哪些?

作者想要把自己的作品出版必须通过出版社,而作者作为出版者对于出版拥有哪些版权权利呢?小编为您解答。

1、出版者的版权权利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1)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2)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3)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4)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5)报社、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版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美术作品版权侵权类别,该如何认定?

版权对于作品的保护类型较多,美术作品就是其中之一。而面对版权侵权乱象,对于美术作品版权的侵权类别有哪些,又该如何认定?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美术作品版权侵权类别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

二、美术作品版权侵权认定

1、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

2、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3、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

4、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版权所有: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