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怎么保护作品完整权?盘点那些版权保护登记的方式!
网络侵权屡见不鲜,于是很多人想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不被侵害唯有哈尔滨版权登记,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方式有哪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如何开展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的合作开发?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发软件的,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2.如果共同完成开发的软件开发商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单独使用,则开发商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分别享受著作权的优惠;然而,当行使著作权时,它不应扩展到软件的合作开发和著作权的整体。
3.如果软件的合作开发不能单独使用,其著作权应由所有合作开发商共享,并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商。
软件著作权的合作开发属于什么?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发的软件2项目,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应当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明确的协议。
首先,软件的合作开发可以单独使用,开发商可以单独享受著作权的自身开发,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应延伸到软件的合作开发和著作权的整体开发。
第二,软件的合作开发不能单独使用,软件著作权由所有开发者和作者共享,由合作伙伴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商。扩展数据:著作权属: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你可以向社会宣传你的产品。
2.在软件版权交易中,认证将使你的软件作品价值翻倍。
3.如果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著作权人很难证明没有登记的工作完成时间和业主。
4.软件产品在中国合法经营或销售,可以出版发行。
5.进行软件产品登记时,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可以作为软件产品自主开发或具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现在很多企业在开发了软件之后都会注重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而为了更加快速的完成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往往都会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而今天要说的话题则是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受到哪些因素影响。
第一,现在各个城市都有很多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而凡是涉及到软件著作权甚至版权的事情都可以委托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来做,那么在合作时这些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这是很多人都非常关心的。首先因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流程和复杂程度在每个城市稍有不同,因此每个城市的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往往不同,具体的以所在城市为参考。
第二,说到软件著作权代理费用为何不同,往往也和公司的规模有一定的关系,很多人觉得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流程是固定的,甚至自己不委托代理机构也可以申请,为什么这方面还会影响收费,因为一方面不同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申请速度不同,有实力和规模的公司一个月以内就可以拿下,而小企业就没有保障了,而且委托代理往往需要交给代理机构软件代码,这就涉及到商业机密,有实力口碑的公司自然在这方面安全性更高一些。
第三,说到软件著作权代理费用的不同,还有一个会影响到收费的因素就是服务内容,有的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之后基本上什么都不用做,代理机构全程代办而且办理速度快,而有的企业只是咨询相关事宜,最终还是自己跑腿申请,因此服务内容的不同也会影响费用的情况。
刚才提到的就是软件著作权代理费用为什么会不同的原因,而且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往往要经常开发软件,因此选择合适的而且信得过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达成长期合作关系是最划算的。
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程序返回上面
一、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委托,我局对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包括翻译、复制出版)、计算机软件(含非卖品)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凡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均应在出版、复制、销售、使用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我局审核登记并通过认证。
申请登记人(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电子出版单位除外);
2、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申请登记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
4、使用合同涉及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样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
6、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认证表一份,表内被授权方的名称、地址同时用中英文填写。
7、加盖申请登记人(单位)法人印章的引进计算机软件的中文说明书一份;
8、销售或使用境外计算机软件的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承办部门经审核确认材料规范、齐备后,将著作权认证表传给国家版权局认证。
四、我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交由国家版权局认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同意登记的,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申请登记人(单位)并签发登记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经审核登记的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或复制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
申请登记人(单位)应在经审核登记的引进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复制后或销售前,向我局报送样品2件。
六、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单项批准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按本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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