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影视作品版权登记申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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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影视作品版权登记申办费用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2 08:26:30

国务院发表关于软件产业的通知规定:“国务院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登记制度,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要申请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具体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呢?为什么需要登记软件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1.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发表关于软件产业的通知规定:国务院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登记制度,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是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国家发布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4.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5.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在我国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和保障。软件著作权的申请:申请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分为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二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通过集体资源所开发的软件,根据要求应为集体为申请者,除非单位承认并开具非职务开发,个人可以申请拥有其软件署名权。

资料准备:1、源代码材料中的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并右上方附上页码和申请表中的登记流水号。2、软件说明书,其中正文包括软件概况,版权声明,安装说明,界面操作说明,系统出错处理措施及程序数据等一系列有关软件的文件一览表。3、权利保证书。4、申请表。5、除上述资料外,个人申请须提交非职务开发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而单位申请则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材料审核一般周期为1-2月,资料审核无误后会通过邮箱通知缴费,申请费用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登记证书费50元,合计300元。

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是否可以改名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是否可以改名

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可以改名,署名权,即作者表明自己是开发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同时也有禁止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

未经合作开发的人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开发的软件发表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开发的软件署名发表或者涂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不仅体现在权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软件的演绎作品中行使,例如:某软件原用fortran语言写成源程序,经该软件著作权同意后他人可将该软件源程序改用pascal语言写成,而原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新的演绎软件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该软件开发者的身份。如果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修改,则原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修改本上标示系根据原软件改编。

二、什么是软件作品发表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出租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

发表权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人最基本和首要的。因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从软件首次发表开始计算的,著作权人如果不行使发表权则其他各项权利均无从行使,这种潜在的权利也并非都是无期限永久存在的,《软件保护条例》只规定了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后的25年。《trips协议》规定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护期并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计算,则保护期不得少于经许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内未被许可出版,则保护期应不少于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50年。

三、申请登记名称变更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软件著作权登记撤回的条件有哪些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一、撤回申请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及变更、补充登记申请。

二、撤回软件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合同登记申请人或变更、补充登记申请人。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撤回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受理通知书、撤回理由说明。

四、软件著作权是共有状态的,由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署撤销意见及签章。

五、申请人书面应当陈述撤回登记申请的理由。理由阐述合理、充分、真实。

六、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

合理使用网络环境利益的平衡

合理使用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它是指在法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任何人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使用报酬的法律制度。因此,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旨来看,法律确立合理使用,目的是避免因著作权人独占发行权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并进而阻碍文化的传播。但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输几乎是畅通无阻的,立法者面临的问题已不是如何合理地消除作品在流通过程中的障碍,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而是作品在过于自由地流通条件下,著作权人的利益该如何得以保护的问题。因而,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问题与现实生活中的合理使用不可同日而语。

若从合理使用的法理观之,合理使用在网络传输中并不完全适用,也可以看作是法律对合理使用这一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反限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著作权也不例外。而所有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限制的一种著作权限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法律首先以专有权利的形式将发行权赋予作者。这样,作者就可以通过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控制,来控制作品的传播,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作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承认和保护。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功能和目标。然而,如果权利毫无限制,作者极容易滥用这项专有权,使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困难重重,社会公众将难以接触和使用作品,因此,法律必须对这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应该对这项权利限制到什么程度呢?

回到上述两种情况,对于网络环境下链接行为的合理使用判定,我们应分析其设链接者从中获取的利益是否缩小或损害了被链接者(著作权人)的利益。由上可知,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以相对降低著作权人的利益,扩大了自己的利益,致使利益的天平发生了相对的倾斜。因此我认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重新界定,适当扩大被链者的权利或限制设链者的权利,是否能增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类似“被链接许可权”和“被链接补偿权”这样的新权利,以防止作者辛勤劳动的著作权作品被其他网站擅自使用,致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的过渡使用。这样既平衡了被链者和设链者的利益,同时也使公众在网络上能更容易的接触到作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达到了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

同样,对于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合理使用的判定,我们应分析文件的交换与资源共享的行为是否损害或缩小了著作权人的利益。P2P技术的出现使得互联网变为了一个巨大的局域网,人们因此可以不用在意彼此的身份进行信息的交换与资源的共享,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利,然而著作权人们却因此而感到恐慌,因为其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样大型的局域网里,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人们肆意的交换使用和共享。(MP3和影视作品便是很好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网络上每个人付出相应的报酬获取了不同作品的使用权,那么所有的互联网用户即可以不用付出任何报酬而使用作品。通过不断的文件交换与资源共享,最终用户以最小的利益获取了最大的利益。而著作权人的权利却因此而一次耗尽,极大的打击了人们创作的积极性,最终导致著作权人封闭自己的作品,致使文化传播终止,严重阻碍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能一次穷竭,而这种文件的交换与资源的共享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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