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摄影版权登记申办费用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文字作品应如何申请哈尔滨版权登记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一如何进行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
通常享受著作权的中国公民、法人、作者都可以申请文字版权登记的,通常手续是在各地的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很多人不熟悉程序,通常都可以委托一些代理机构进行代办。而所需要的登记资料只要有以下几种: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登记申请书和文字作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说明书,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文字作品不是什么内容都可以申请登记的,必须满足以下的一些条件:
1、独特性,文字作品必须椒作者自己经过思考和创作灵感产生的,有一定独创性的作品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2、可复制性,是指作品经过录音、录像、复印、印刷、复印等等方式将成品給制作出一份或者多份。而且无论使用什么方式复制,或者复制多少份都好,都不会改变作品的里面的内容和思想。
3、合法性,意思是要作品本身是合法的,是法律所允许的表现出来的,而作者本身的从事的内容都不会违背社会的公德,损害公共厉害,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三、作品标题受法律的保护吗?
文字作品的称呼是属于作品的标题,同时因为作品的名称不局限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到音乐、美术等各个方面的作品标题。而现在全世界各地都没有对作品标题是否应受到保护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某些国家对著作权立法进行保护,而有些国家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有些国家却不进行保护。
而对著作权进行立法的国家,并不是所有作品都会进行保护的,而是根据情况对作品标题进行保护,一是用著作权法或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譬如说法国,在1957年的时候出台著作权法规定,智利类的文章符合独创性的特点,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作品保护器满了之后,他人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在同类的作品上使用该标题。而不具有独创的标题,则用反不正当来进行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那么软件署名权可以转让吗?软件著作权与作品著作权的署名权有哪些区别?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软件署名权的问题。
软件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对于作品著作权而言,作品的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但是,软件著作权不同于作品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同时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因此对于软件著作权而言,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是可以转让的。软件著名权可以在修改的软件中行使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软件的署名权权利,同样软件署名权也可以在软件的修改软件中行使。
比如:某软件原用C#语言写成源程序,经该软件著作权同意后他人可将该软件源程序改用Java语言写成,而原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新的修改软件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该软件开发者的身份。修改、翻译或合成别人软件在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软件署名权与作品署名权有哪些区别?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与作品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有以下四点区别:
1)软件主要在于其功能和性能,软件开发者的知名度和软件的质量没有直接关系;文字美术作品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作者的知名度直接影响了作品的价值,
2)职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开发者个人并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该作品的创作者享有。
3)软件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参与人员可能成千上万,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作品一般是单个自然人独立创作或多个自然人合作创作完成,署名清晰明了。
4)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作品著作权的著名权是不能转让的。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司法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地域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形式
(一)一般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二)共同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责任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
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制
1、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2、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3、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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